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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68號

原 告 統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玲雅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48,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

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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