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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5-12-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祥勝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54號

原 告 祥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權葳工程工商顧問有限公司、權葳工程行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9,573元【計算式:47萬1,240

元+140萬8,333元=187萬9,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4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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