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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5-12-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品尚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66號

原 告 品尚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珈榕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 告 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沐軏

被 告 陳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萬9,7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萬7,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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