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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買賣價金等(2025-09-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2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嘖室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221號

原 告 梁建偉

嚴國任謝鴻志林靖豪陳克化盧建達張喬安吳翠華林佳辰許經浩陳煥中陳駿中

林欣民邵憲璋陳威成廖泓宇彭立元梁毓倫曹孟真洪敏甄朱筱渝楊啟男吳宜珊旋婷黃紹驊甘潔蓉黃子芸高宏翔劉育純張暢原陳思源江宏祥陳俞佑陳慶禧陳德晏陳勁含田欣簡鈳儜王薪源陳鈺澍陳俊宏林坤信何紹榮陳佳豪黃靖婷王信昌陸世豪黃喆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及均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各以如附表「供擔保假執行金額」欄所示之

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如以附表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蔡佳昱為被告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橘白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蔡佳昱於民國108年12月間在訴外人嘖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嘖室公司)經營之嘖嘖募資平台網站(下稱嘖嘖網站)刊登「Meteo流光學習鋼琴」(下稱系爭鋼琴)之廣告文案(下稱系爭提案),並以執行長之名義發起募資購買,承諾於110年4月間交付系爭鋼琴。原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透過Facebook、Google自嘖嘖網站向被告蔡佳昱購買系爭鋼琴並支付款項至募資專戶,詎被告蔡佳昱迄今仍未交付系爭鋼琴,原告自得以起訴狀為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並得先位請求被告蔡佳昱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買賣價金;如認系爭鋼琴之買賣關係存在於原告與被告超橘白公司間,則以民事準備書狀為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備位請求被告超橘白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買賣價金等語。並先位聲明:

㈠被告蔡佳昱應給付原告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

㈠被告超橘白公司應給付原告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蔡佳昱並非系爭提案之提案人,且系爭提案置放在嘖嘖網站係由被告超橘白公司與嘖室公司簽約,被告蔡佳昱與原告間並無契約關係。系爭提案已明確揭示原告係以贊助方式支持被告超橘白公司開發及製造系爭鋼琴,並非商品預購,且系爭提案已在嘖嘖網頁上告知風險,被告超橘白公司獲得贊助後雖已進行生產,然因疫情及製作成本飆漲已逾募資款項,此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被告超橘白公司不能履行,原告竟請求全額返還已違反誠信原則,縱認原告得解除契約,亦應扣除被告超橘白公司支出之成本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卷第518、519頁):

㈠被告蔡佳昱以「Meteo團隊」執行長身分,並備註訴外人即其他團員林玉昕、沈人傑、柯望謙之經歷及「Meteo團隊」職務,以「Meteo團隊」名義,自109年9月24日起至同年11月25日止,在嘖嘖網站提案「Meteo 流光學習鋼琴/ 不會彈鋼琴,也能輕鬆演奏的跨世代鋼琴」,提供不特定消費者可至該網站下單預購系爭鋼琴。

㈡被告超橘白公司並未在嘖嘖網站提案內容中顯示為系爭提案之提案人,及與被告蔡佳昱間之關係。

㈢系爭提案內容中,提供各種不同方案之「募資限定優惠」,並註明「預計於2021年四月實現」,原告各於附表所示日期登入嘖嘖網站,以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選擇對應之方案,並已完成付款。

㈣「Meteo 團隊」未依約於110年4月交付系爭鋼琴,原告先後以起訴狀、準備書狀繕本對被告蔡佳昱、超橘白公司之送達,作為解除原告與被告蔡佳昱、超橘白公司間契約之意思表示。

四、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提案募資性質為回饋模式或是預購模式?⒈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定,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契約訂立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習慣及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主要目的為全盤之觀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9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條定有明文。⒉被告固抗辯系爭提案係屬於由贊助人出資協助提案人完成計畫,提案人對於出資之贊助人提供回饋品之回饋模式,嘖嘖網站已揭示原告係以贊助方式支持被告超橘白公司開發及製造系爭鋼琴,非為單純之商品預購行為,嘖嘖網站上販售之產品,為對贊助人之回饋品等語,並提出嘖嘖服務條款第7條約定「當您使用嘖嘖服務時,即表示您了解專案的回饋不一定能被實現,您願意承擔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所有風險,對任何損害或損失負全部責任,並了解且同意嘖嘖並不保證回饋的實現與退款。」為證(見卷第507頁)。惟查:⑴觀諸系爭提案內容係刊登「募資限定優惠$14,900」、「‧Meteo流光學習鋼琴x1‧專用變電器x1」、「未來售價20,900元,嘖嘖集資價14,900元,嘖嘖限定現省6,000元!」;「募資限定優惠$15,400」、「‧Meteo流光學習鋼琴x1‧專用變電器x1‧Meteo專用鋁合金平板架x1」、「未來售價21,700元,嘖嘖集資價15,400元,嘖嘖限定現省6,300元!」;「募資限定優惠$16,100」、「‧Meteo流光學習鋼琴x1‧專用變電器x1‧Meteo專用鋁合金平板架x1‧可立式防塵套x1」、「未來售價22,700元,嘖嘖集資價16,100元,嘖嘖限定現省6,600元!」;「解鎖限量優惠$15,400」、「千萬解鎖限量優惠,全套加贈贈品組」、「‧Meteo流光學習鋼琴x1‧專用變電器x1‧Meteo專用鋁合金平板架x1‧可立式防塵套x1」、「未來售價22,700元,嘖嘖集資價15,400元,嘖嘖限定現省7,300元!」;「解鎖限量優惠$14,900」、「千萬解鎖限量優惠,加贈贈品組」、「‧Meteo流光學習鋼琴x1‧專用變電器x1‧可立式防塵套x1」、「未來售價21,900元,嘖嘖集資價14,900元,嘖嘖限定現省7,000元!」;「早鳥優惠$14,400」、「募資早鳥優惠,加贈贈品組」、「‧Meteo流光學習鋼琴x1‧專用變電器x1‧價值千元神秘贈品x1」、「未來售價21,900元,嘖嘖集資價14,300元,嘖嘖限定現省7,600元!」;「超早鳥優惠$13,900」、「募資超早鳥優惠,加贈贈品組」、「‧Meteo流光學習鋼琴x1‧專用變電器x1‧價值千元神秘贈品x1」、「未來售價21,900元,嘖嘖集資價13,900元,嘖嘖限定現省8,000元!」等文字,亦有提供配件加購如「Meteo專用鋁合金平板架」600元、「可立式防塵套」800元等項目,且均標明未來售價,以集資價購買售價較為優惠等語,有系爭提案網頁附卷可憑(見卷第36至39頁),足見系爭提案內容係著重贊助人得以一定之優惠價格支付款項,提案人則於特定產品製作完成後移轉所有權,兩造間於贊助人在嘖嘖網站下單並支付款項時,已就買賣商品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預購商品買賣契約。⑵又群眾募資的模式中,回饋模式(the reward model)與預購模式(the pre-purchase model)之區別,前者係贊助人出資協助提案人完成其計畫,而提案人對於出資之贊助人提供一定形式之回饋品,但其價值通常和出資不相當,可能提供有紀念性質的回饋品或精神上的回饋,在回饋模式的群眾募資,出資人主要目的一般並不在於利潤之追求,而是對於特定提案理念的認同;後者雖有見解將之歸類為回饋模式,但相較於回饋模式較側重於對新創事業或特定計畫理念的支持,預購模式則具有明顯的對價關係,提案人主打的訴求為出資人可以用較優惠的價格或比他人更早取得商品,因此出資人對於商品通常也會有較高的期待(參林玫君著群眾募資正夯消費者停看聽,消費者報導雜誌,2021年11月487期)。自本件系爭提案內容觀之,其號稱所生產之系爭鋼琴為「不會彈鋼琴,也能輕鬆演奏的跨世代鋼琴」、「世界首創、獨一無二的流光琴鍵設計,讓初學者能夠跟著流光輕鬆學會演奏歌曲!」(見卷第35頁),藉此吸引未曾學習樂理、識譜、彈奏指法之贊助人贊助並獲得實際產品,可知系爭鋼琴為進入消費市場之原創商品,而贊助人除了系爭提案公布之價格外,並無其他不限金額或無須回饋之選擇,足見系爭提案係透過集結大量消費者訂單,降低銷售成本,進而提供低於市價的優惠價格,並提升銷售量,猶如團購,於出資與產品間具有對價關係。⑶況系爭提案在嘖嘖網站上載明「風險與承諾」中告知「⒈《Meteo流光學習鋼琴》將在確認募資成功後正式開模,可以在募資結束後5個月後完成生產並開始出貨到所有贊助者手中…⒉集資計畫有眾多變數,即使團隊非常努力預計2021年出貨,但還是可能有各式意外事件…導致出貨延後。…⒋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的權益。…⒌保固政策:《Meteo流光學習鋼琴》提供自收件日起一年保固,針對產品因原物料瑕疵或是生產製造瑕疵,而導致無法正常使用,提供更換的維修服務方式,請您提供購買《Meteo流光學習鋼琴》的發票與贊助序號,並以照片/影片/詳細描述透過客服信箱…,提出維修申請。…」等條款(見卷第65頁),倘系爭提案為回饋模式,系爭鋼琴為提案人對贊助人之贈與,則系爭鋼琴是否如期交付、是否具有品質和效用之瑕疵,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猶豫期間,何需如買賣契約另行約定?再參以被告亦陳稱系爭提案有賺取利潤,只是當初與嘖室公司討論後,聽從建議將利潤壓至較低,考量是第一批製作,可能存有風險,也許會打平而無利潤等語(見卷第544頁),足見提案人係從事具有反覆性與營業性之行為,系爭提案之性質為買賣契約之預購模式,應可認定。⑷從而系爭提案性質應為預購模式,被告所辯與契約內容不符,實屬無據。

㈡倘是預購模式,商品之出賣人是被告蔡佳昱或是超橘白公司?⒈原告雖主張系爭提案載明被告蔡佳昱為執行長,並未顯示被告超橘白公司在系爭提案中居何地位,原告是與被告蔡佳昱成立買賣契約等語,並提出系爭提案內容為證(見卷第35至66頁),惟系爭提案內容係描述被告蔡佳昱率林玉昕、沈人傑、柯望謙組成之「Meteo團隊」,其等所擔任職務及各自專精於音樂、教育、遊戲軟體、音訊系統之經歷(見卷第61頁),以表彰確有能力開發系爭產品而取信於贊助人,核屬提供募資資訊,以執行被告超橘白公司之業務,衡諸執行業務團隊已有一定組織,贊助人主觀上不至於認為買賣契約存在於其與被告蔡佳昱個人之間;況系爭提案人即募資人為被告超橘白公司,其銷售名義均係以提案人對外彰顯、開立發票,及由被告超橘白公司與嘖室公司簽訂嘖嘖網站群眾募資專案委託契約書,有嘖室公司114年4月23日嘖室函字第1140423-01號函及上開契約書存卷可參(見卷第255至263、295至311頁),雖出資人於嘖嘖網站上訂購下單成功時,賣家名稱顯示為嘖室公司,惟嘖嘖網站僅是募資平台,由嘖室公司代收贊助者之資金,此為眾所周知而得認為原告所已知之事項,足認系爭鋼琴之買賣契約關係,應係存在於原告與被告超橘白公司之間。

㈢原告解除與被告蔡佳昱或超橘白公司之契約,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有無理由?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者,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6條第1項及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亦有明定。⒉依系爭提案公布之「專案時程」顯示,系爭鋼琴應於109年1月募資成功開始進行量產、於110年4月正式出貨(見卷第63頁),然被告超橘白公司迄今未交付系爭鋼琴,為兩造所不爭執,且被告超橘白公司自承因製作成本大幅飆漲,顯逾募資餘款所能承受之範圍,終至系爭鋼琴無法完成生產等語明確(見卷第388頁),則被告超橘白公司確有給付不能之情事,原告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自屬有據。而該民事準備書狀經原告於114年5月27日寄送被告超橘白公司,被告超橘白公司至遲於114年6月2日本院言詞辯論時已知悉,應認原告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已於114年6月2日到達被告超橘白公司。又原告已支付買賣價金予被告超橘白公司,有原告訂購暨付款紀錄存卷可查(見卷第67至211頁),被告超橘白公司違約未將系爭鋼琴交付原告,經原告合法解除契約,則被告超橘白公司受領原告交付之價金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㈣如原告

㈢之請求為有理由,被告超橘白公司抗辯於返還原告價金應扣除已支出之合理成本,有無理由?應如何計算?原告與被告超橘白公司間就系爭鋼琴成立預購模式之買賣契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超橘白公司既基於其與原告間買賣契約賺取利潤,生產成本自應由出賣人負擔,兩造間買賣契約既經合法解除,原告得請求被告超橘白公司返還價金全額而無扣除生產成本之理,被告辯稱應扣除生產成本等語,顯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之訴本於買賣契約,主張被告蔡佳昱因給付不能而解除契約,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蔡佳昱返還買賣價金及法定遲延利息,並非有據,應予駁回。又原告先位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惟原告備位之訴主張被告超橘白公司因給付不能而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14年6月3日(解除契約意思表示到達被告超橘白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本件命被告給付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已逾50萬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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