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周建佑
被 告 馬建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利息期間」欄「自114年6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