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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許耀光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葉宸頤律師謝沛澂律師

被 告 劉遠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9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