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許耀光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葉宸頤律師謝沛澂律師
被 告 劉遠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9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