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7-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莉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7月3日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159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0,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