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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無權佔有土地(2026-06-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5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法定代理人 何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5年5

月25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51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據繳納

抗告裁判費。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按

於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

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

數,加徵10分之5。又按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限抗告人於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靖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