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2026-08-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源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被上訴人 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泓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重訴字第1043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
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確認上訴人依民國108年10月2日協
議書對被上訴人之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報酬債權不存在。
」;是本件上訴利益即為前開協議書所示報酬債權3,500萬元(
見本院卷第25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0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