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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等(2026-06-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

上 訴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儲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佩君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0,170元(即4,621,255元加計

起訴前利息187,600元、1,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4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