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定金等(2026-07-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園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詠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李宏文律師
被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樹人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葉姸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葛樹人承受被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地位,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瑞隆,嗣於本件訴訟程序中變更為葛樹人,並經其於民國115年7月2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