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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5-10-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喜祥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百慕達商泰科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百慕達商泰科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祥如

訴訟代理人 張哲維律師王騰儀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喜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茹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溫君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

納反訴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所謂訴訟標的相同,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

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

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

費,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本

件反訴原告聲明請求:

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

)389萬681元,及其中91萬7,388元自民國112年11月9日起、52

萬8,893元自112年12月9日起、244萬4,400元自113年2月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

原告243萬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8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㈣反

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因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

的不同,無前述不另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查反訴原告聲明第

1項請求,其中利息部分如附表所示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

月23日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本件反訴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3萬3,288元(計算式:4,222,588元+2,430,

700元+180,000元=6,833,2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1,52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89萬681元) 1 利息 91萬7,388元 112年11月9日 114年9月23日 (1+319/365) 5% 8萬5,958元 2 利息 52萬8,893元 112年12月9日 114年9月23日 (1+289/365) 5% 4萬7,383.02元 3 利息 244萬4,400元 113年2月8日 114年9月23日 (1+228/365) 5% 19萬8,565.64元 小計 33萬1,906.66元 合計 422萬2,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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