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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拆屋還地(2026-06-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上 訴 人 鍾宥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鈺婷

被上訴人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李阿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65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先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住所地之西園路派出所,再於同年6月11日送達予上訴人之居所,此均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答詢表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