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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31號

原 告 劉穎達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安瀅律師

被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被 告 柯依妏郭宛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志律師張學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四日上午11時

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郭宛臻本人應屆時到庭

,行當事人本人訊問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