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31號
原 告 劉穎達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安瀅律師
被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被 告 柯依妏郭宛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志律師張學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四日上午11時
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郭宛臻本人應屆時到庭
,行當事人本人訊問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