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5-08-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8-2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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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李毓偉(即李王秋霞之繼承人)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許秀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附表:1.發行公司: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公司: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3.發行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發行公司: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