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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5-08-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8-2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張啟斌即仟翔工業社

代 理 人 蔡淑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2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 李翼文 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4年3月18日 32,205元 KE100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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