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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17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陳春美

代 理 人 龍厚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35495 1 988.1 00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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