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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5-11-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1 案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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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28號

聲 請 人 陳怡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04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31 1 1000 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61 1 1000 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4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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