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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2026-04-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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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長益

相 對 人 台灣臉書有限公司(TAIWAN FACEBOOK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梁幼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三、假扣押之原因。四、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第52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38之4、第533條規定,於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有所準用。是以,當事人以書狀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自應表明上開事項,其聲請始符程式,如有不備,即屬聲請不合法。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陳明假處分之原因及保全必要性,亦未提出足額之繕本,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以115年度全字第171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3月2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僅繳納裁判費,未補正關於假處分之原因及保全必要性,亦未提出足額繕本,有送達證書、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原告迄未補正,其聲請非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