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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2026-01-26)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世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蔡念恩

相 對 人 世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30日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14年12月29日前給付聲請人第二期款新臺幣10萬元,並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惟相對人屆期迄今並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銀行帳戶存摺封面與交易明細在卷為憑。惟因聲請人所提出之交易明細並不完整,本院乃於115年1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其約定受償銀行帳戶完整交易明細。該裁定於115年1月9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佐。準此,本院就聲請人所提現有證據經形式上審查後,難認相對人確有不履行上開勞資爭議調解所定給付義務之情事。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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