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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2026-07-27)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7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屾淼苑餐飲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廖佳雯洪瑋翔李韋賢潘儒葒何敬偉梁濬清

戴志遠陳柏君蘇雪貞張柏祥鄧宏德黃宇喆鄭宇幃薛宇軒葉俐均黃郁涵王玉婷

李柊憲

兼 上18人

代 理 人 林韋甫

相 對 人 吳明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本文亦有明定。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件編號:0000000號)記載,對造人(資方)應為屾淼苑餐飲有限公司,相對人吳明勲為其法定代表人,並非對造人(資方)。聲請人將吳明勲列為相對人,與該調解紀錄不符。又依該調解紀錄記載,屾淼苑餐飲有限公司固應於民國115年5月13日前匯款至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內,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該等帳戶之存摺影本或交易明細,無從釋明該公司於調解成立後未依約履行之事實。本院前於115年6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月24日已送達聲請人林韋甫(兼其他聲請人之代理人),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