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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13 案號: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周念慈

被 告 林雲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1,8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7,7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15條在卷可憑(見卷第16、26頁),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28日起至119年3月28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自114年6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下稱A契約)第6條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491,86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㈡被告於112年12月1日向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9年12月1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自114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下稱B契約)第6條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807,75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爰依A契約、B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A契約、B契約、中華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歷史資料表、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等件為證,經核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原告依A契約、B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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