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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中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素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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