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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豪龍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尹詩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龍食品有限公司、李安華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相對人豪龍食品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相對人豪龍食品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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