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5-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景綸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慶忠
代 理 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益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廣益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廣益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3」,且需有其完整法人統一編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廣益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以及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廣益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臺北三張犁郵局存證號碼001301)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登記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