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6-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偉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