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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偉傑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6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6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