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柏富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健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順隆、高金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順隆、高金獅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算?請擇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