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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6-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219號

聲 請 人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群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SD1097615)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