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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愛爾康資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愛爾康資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庭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規定,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請提出由聲請人為報案人(即需以聲請人名義,附具委任狀委託代理人報案)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並「條列」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