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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限期起訴(2026-06-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6 案號:司全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美娣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

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又此之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44號裁定意旨參照)。假扣押所保全者,為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因之凡聲請假扣押所保全請求之原因事實,與起訴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相同,即屬上開條項所稱之起訴(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564號及83年度台抗字第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黃美娣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合建契約結算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52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復對聲請人提出訴訟(本院115年度審重訴字第52號),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