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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5-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1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0050號

債 權 人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債 務 人 陳管忠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往來證券商資料,聲請時並未指明債務人有何於本院轄區內可供執行之財產,按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查債務人現設籍於新北市蘆洲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