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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8-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3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亞太信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5601號

聲 請 人 亞太信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裕博間聲請本票裁定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徐裕博於民國115年5月11日簽發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46,340元,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自遲延日起按年利率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5年6月13日,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名匯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第3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24條於記名本票準用之。查系爭本票之票面記載受款人為「林本源」,而非聲請人亞太信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且該本票未由受款人背書轉讓予聲請人,難認聲請人己取得票據權利,則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