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8-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0
案號:司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6322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艾姍有限公司、呂
佳珊、劉宴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
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吉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