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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1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67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事實及理由欄,其中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記載未獲清償之金額與聲明事項記載不一致,請查明後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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