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39號
抗 告 人 黃銘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
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93
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