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6-06-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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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恒設全球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尚縢
相 對 人 莊謹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存字第24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
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21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35萬元,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存字第24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