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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2026-06-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佑鋼都更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春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建仲

相 對 人 佑鋼都更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顯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分別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公司及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相對人已無於設立址營業,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附卷可稽,再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址,有該分局民國115年6月1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53036669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