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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6-07-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登峰再生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登峰再生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舜年

相 對 人 洪明月即翔月日式造型名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四年度存字第三一七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

臺幣貳萬元整,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903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以鈞院114年度存字第317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經撤銷執行處分,該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1日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調解筆錄、存證信函及回執、民事裁定、執行命令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上開聲請,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假扣押執行程序業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