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6-07-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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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許聖鑫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一五年度存字第十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提存之新臺幣伍佰壹拾陸萬元整,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4年度全字第743號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存新臺幣(下同)516萬元,並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存字第1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