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 理 人 方文萱律師葉子寧律師蘇秉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處

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已於115年7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