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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7-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鄭正福

相 對 人 曾議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整,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3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6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