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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7-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298號

異 議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鄭如貝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

對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

司執字第13843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38435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於114年10月31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11月12日對原處分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原處分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保單(下稱系爭保單)保險契約主約為健康險、醫療險,而不得為扣押之標的,惟依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之簡略回覆,並無從得知系爭保單之契約內容,便逕認定系爭保單為健康險而不予執行,實過於武斷。市售之保險商品多為複合式保單,常見有主約、附約,甚至有主約附帶條款,縱使系爭保單確實涉及健康傷害保險,為兼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亦應宜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就系爭保單非健康傷害條約者終止換價,而非整張保單否准強制執行,否則第三人保險公司將全部異議全部複合型保單都涉及健康傷害保險,或未來設計之保險產品將少部分混合健康傷害條約,以此協助債務人規避強制執行達到隱匿財產之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將蕩然無存,原處分認定容有違誤,為此聲明異議等語。並聲明:原處分廢棄,系爭保險契約應核發支付轉給命令或收取命令將保單契約解約金予異議人受償,及新光人壽公司應陳報契約內容。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又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倘保險契約內容包含健康險性質,即應認屬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之健康保險契約,而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此不因保險契約所列險種為人壽保險或其他種類保險而有別。

四、經查:

㈠異議人執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199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之財產,經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執行處於113年7月4日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公司就相對人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核發扣押執行命令,禁止相對人在異議人聲請執行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及金錢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相對人清償。嗣經新光人壽公司於113年7月16日以陳報狀陳報系爭保單,並予以扣押。原處分以系爭保單屬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駁回異議人對系爭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異議人不服,爰向本院提起本件異議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等件核閱無訛。

㈡系爭保單之主約為健康險,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經本院函詢新光人壽公司,系爭保單為主約壽險兼具健康醫療性質且具不可分性,無法就其中人壽保險部分拆分佔率逕為解約等情,有新光人壽公司115年6月29日新壽保全字第1150004784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是系爭保單既包含具有健康險性質之保險給付,則於該等健康險性質之保單條款約定無法自系爭保單分離而獨立存在之前提下,即應認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亦有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之適用,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揆諸上開說明,主約既具健康保險性質,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此不因系爭保單之險種而有異,異議人前揭主張,要無可取。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就相對人系爭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 主約是否具有健康險性質 鄭如貝 鄭如貝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AGE0000000 新臺幣345,545元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