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8-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4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6號
異 議 人 廖美蓮
許木火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施俊
吉」之記載,應更正為「宮文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