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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8-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4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6號

異 議 人 廖美蓮

許木火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施俊

吉」之記載,應更正為「宮文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