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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7-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3 案號:審保險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保險字第34號

原 告 陳美琪

訴訟代理人 周柏誠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陳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向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訂立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並附加溫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附約(下稱系爭附約)。嗣向被告申請理賠住院期間保險金遭拒,爰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7,5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三、查系爭附約第12條有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第26條本文約定:「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而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陳筱霓(現改名為陳美琪),住所地在臺南市安南區,堪認兩造就住院醫療保險金之事件涉訟時,均受各該合意管轄約款之拘束,應以臺南市安南區所屬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