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7-31)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審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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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朱韻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乙璇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
聲請費2,000元(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請求,屬非財產權訴訟,
免徵調解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
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
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併
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湘雯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