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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資遣費等(2026-07-31)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審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禾樂映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楊承羲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林瑀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樂映像股份有限公司、禾樂攝影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

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57,684元、特休未休假工資35,988元

及返還福利金16,76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10,434元(

計算式:157,684+35,988+16,762=210,434),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惟上開請求項目

除返還福利金16,762元外,其餘項目193,672元(計算式:210,43

4-16,762=193,672)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

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1,867元(計算式:2,800×2/3=1,86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為1,193元(計算式:3,060-1,867=1,193)。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