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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股款等(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林仕弘尤鈺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王文龍間請求返還股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90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