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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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被 告 黃淑慧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
0萬0,330(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如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357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6,85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孫芊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3萬3,542元) 1 利息 93萬3,542元 103年12月10日 115年2月23日 (11+76/365) 12% 125萬5,601.2元 2 違約金 93萬3,542元 104年1月11日 104年7月10日 (181/365) 1.2% 5,555.21元 3 違約金 93萬3,542元 104年7月11日 104年10月10日 (92/366) 2.4% 5,631.86元 小計 126萬6,788.27元 合計 220萬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