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等(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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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84號
原 告 上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維
被 告 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聲
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8萬0,537元,及其中137萬2,6
51元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其中190萬7,88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時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5日止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4萬4,127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孫芊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28萬537元) 1 利息 137萬2,651元 113年2月16日 115年7月5日 (2+140/365) 5% 16萬3,589.91元 小計 16萬3,589.91元 合計 344萬4,127元